厦门房价降低 购房者集体要求退房
厦门很多人去年购买的商品房,房价从最高时的7000多元/平方米,降到现在不到4000元/平方米。这些人当中,有的男女恋人为此闹分手,有的夫妻为此互相责备、争吵不休,有的退休老人为子女背负高额房贷彻夜难眠。 半年的时间房价降的这么厉害,当初决定要买房的人真会有很大的压力,亲戚朋友都会责怪。
八种情况可以退房
第一,延迟交房。第二,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,导致合同无效。第三,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,擅自变更设计。第四,拿不到产权证。第五,房屋质量不合格。第六,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%。第七,开发商把房子抵押。第八,无法得到贷款,购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。
因降价而要求退房不合法
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:如果购房人仅因为房价下跌就要求退房,这是违背契约精神的,既不合理,也不合法。
从法律方面看,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当信守,变更或解除合同要经过对方同意,否则应当继续履行。《合同法》第54条规定,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,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,但是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都是以市价买入房产,订立合同时并未显示公平,所以不能撤销购房合同。至于民法理论上的“情事变更”原则,在此也不能适用,一则我国《合同法》颁布前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,立法者认为该原则不适合我国实际情况;二则情事变更原则在外国也仅适用于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,目前闹退房的都是前几年已经履行的购房合同,故不适用。
从情理方面讲,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,既然当时看好高房价而买房,如今房价大跌虽后悔不已,但将此损失转嫁他人并无法律依据。其实,前些年买了房的购房者只要是一个量入为出的消费者,则如今不管房价如何下跌,都没有太大影响,房屋照住、按揭照交,以后房价回涨,损失也有希望涨回来。房价下跌的“受害者”,通常是超前消费者和炒房族。应该说,他们在房价疯涨的时候,做出的错误的选择,应该自己承担责任。
降价不能成为退房的理由。但是,如果开发商有其它方面的违约,且达到可以依法依约退房的程度,过去楼市景气时尚可容忍,无需退房,如今已不可忍,故要求退房,这只要理由合法,没有超过诉讼时效,就可以退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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